时间:2017-07-29 14:16 作者:admin 点击:次
2013年1月,公证处作出(2013)三不撤决字第1号《不予撤消(注:原文如此)公证书的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主要理由是:一、该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到该处申请办理。二、办理遗嘱公证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三、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居住三亚市,其申请复核该公证处执业区域。四、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公证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侧重于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应也不能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公证机构在遗嘱人立遗嘱时就开始对遗嘱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常情,因为既不符合遗嘱保密原则,同时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遗嘱人可以根据其意愿随时撤销或变更所立的遗嘱,遗嘱内容是否生效与遗嘱设立时没有关系,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依照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构才开始对《遗嘱》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在经过实质审查后且认为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确实为遗嘱人所有及遗嘱继承人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等情况下,公证机构才能为遗嘱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此,继承权公证才是对遗嘱的形式和遗嘱内容的审查。况且,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是不可能撤销的,否则就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